河北省党史工作条例(试行)
(1998年9月23日中共河北省委冀字[1998]52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史工作的指示,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要求,为建立健全党史工作体系和工作保障机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史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史工作所研究的问题是直接涉及党的历史的全局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
第三条 党史部门是党委直接领导下的具有党史部门工作和党史研究工作双重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重视研究党的历史,重视党史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要使党史工作成为研究、宣传、捍卫党的光辉历史,以史鉴今育人,指导现实工作的重要阵地。
第五条 党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党的历史的两个决议为依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广泛征编党史资料,科学研究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大力弘扬党的光辉业绩和优良传统,努力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促进党的自身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培养“四有”新人服务。
第二章 党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 加强对党史工作的领导,是党要管党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对党史工作的领导职能是: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导党史研究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把党史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指导制定党史工作规划;
(三)研究掌握党史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指导党史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配备党史部门的领导班子,指导党史队伍的思想业务建设,政治上关心这支队伍的成长和进步;
(五)协调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党史工作;
(六)为党史部门提供必备的办公和科研工作条件,审批党史编研专项课题的立项及所需经费。
第七条 为加强对党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明确一名副书记或常委分管党史工作。
第八条 党史机构称党史研究室,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设置,承担党史研究和党史工作的职能。
第九条 各级党史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按同级党委部门正、副职干部选配。根据工作需要,为保留业务骨干,参照有关规定可配备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第十条 党史研究室实行室务会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制度。室务会在主任主持下全面领导党史研究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为推动党史编研工作的开展,省、市委党史研究室设置党史学术委员会,负责联系党史界的学术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上级党史研究室对下级党史研究室实行业务指导职能:
(一)调查了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党史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完成中央和省委下达的党史征集、编纂、研究、宣传工作任务;
(三)指导制定党史工作规划,审查编辑出版的党史书刊和党史专题资料影视作品;
(四)帮助培训业务骨干,提高党史征集、编纂、研究、宣传业务水平,提高党史工作为现实服务的质量;
(五)对领导班子的配备提出建议;
(六)做好党史编研优秀成果的评选与奖励工作。
第三章 党史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基本任务
第十三条 党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征集编纂党史资料,研究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弘扬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努力为党做好修史存中,资政育人,服务现实的各项工作。
(一)存史。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集党史资料,科学研究总结党领导中国革命与建设和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编纂党史资料书刊,编纂党的地方志、地方史、党史大事记及地方党史人物传记。
(二)资政。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开展党史专题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历史镜鉴,为党委和政府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史料依据与咨询。
(三)育人。运用党史资料和编研成果对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进行党史宣传教育,为促进党的自身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培养跨世纪的合格干部和“四有”新人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党史部门应坚持为上级党史研究工作服务,为同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服务,为下级党史研究工作部门和基层党组织服务的工作方向。
第十五条 党史部门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党史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制定党史工作规划,开展党史工作;
(二)承担中央和省委下达的党史资料征集、资料丛书的编纂和党史专题研究、党史宣传教育等工作任务;
(三)编纂、出版发行中共河北地方史、河北省共产党志、中共河北地方史大事记、中共河北地方史工作年鉴等重要史籍;
(四)指导协调全省党史资料的征集、编纂、研究和党史宣传教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党史学术研究和党史资料、党史信息工作交流;
(六)运用党史编研成果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历史镜鉴,为党委和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史料依据;
(七)承担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陈展内容、纪念碑亭、碑文的审定工作;
(八)承担与中共河北省及各市、县(市、区)地方史有关的书稿、影视、戏剧作品的审定工作;
(九)承担河北省中共党史学会、河北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会河北分会的日常工作,参与全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河北省李大钊研究会的有关活动;
(十)承担全省党史编研优秀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
第十六条 联系组织、宣传、社科、教育、新闻出版及党校等部门做好党史研究与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史工作为现实服务的质量。
第四章 党史资料征集工作
第十七条 党史资料征集是党史编研的基础工作。为提高党史编研和党史工作为现实服务的质量,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集党史资料。
第十八条 党史资料征集工作应根据党史编研工作规划,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既要有中长期计划,又要有短近期安排,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急用先征、拾遗补缺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党史资料征集的范围是: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河北战斗、工作、生活、视察指导工作的文字、图片、音像、文物等;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有关河北工作的指导、批示、讲话等;
(三)党委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记录,重要决议、重要决定等文件,党政军主要领导人参加重大活动的言论、图片、音像等;
(四)有关党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人物、重大事件当事人的回忆记录和口碑记录;
(五)发生在河北的重大战役、战斗、地下工作、统战工作、人民支前、重大事件、抢险救灾等有关方面的文字、图表、音像、文物、口碑记录等;
(六)河北籍人在外地,外省市籍人在河北战斗、工作的英模人物的文字、图片、音像、文物、口碑记录等;
(七)在河北境内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牺牲和重大贡献的国际友人、爱国志士、爱国侨胞、港澳台同胞的文字、图片、音像、文物、口碑记录等;
(八)有关记载、反映河北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成就、经验、教训且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正面、反面典型事例、事件、人物等方面的文字、图表、音像、口碑记录等;
(九)与河北有关的重要党史、军史、国史等方面书刊、画册、图片、影视等;
(十)与中共河北地方史、革命史有关的重要军、警、伪、宪、特等敌伪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条 党史资料的加工整理工作,应本着综合分析、比较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立准立好的原则进行。加工整理好的党史资料应及时分类立卷归档,由党史资料馆(室)统一管理借阅。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党史研究室要建立起相应规模的资料图书馆(室),并逐步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综合性的党史资料信息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党史资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为党史编研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的各厅、局、委、办、室要明确一名党史资料征集联络员,负责征集保管本单位、本系统的党史资料,并按党委和党史工作研究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党史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和其他单位,要在党委办公室设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征集保管本单位的党史资料,并按党委和党史研究工作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党史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党史资料是党的宝贵财富,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都应重视党史资料的征集保存工作,并按党委和党史研究工作部门的要求,积极提供,及时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党史资料。
第五章 党史编纂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史编研工作是党史部门的主要工作。党史编研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科学研究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探求历史发展的规律,努力从历史与现实,理化与实际的结合上科学地回答现实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历史镜鉴,为社会实践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党史编研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原则,坚持真理,大胆探求,深研精编,注重社会需求,不断提高编研成果的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党史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及任务是:组织开展中共河北地方史专题研究,编写中共河北地方史资料系列丛书、中共河北地方史大事记、中共河北地方史人物传记、中共河北省地方志、中共河北地方史以及党史专题系列资料影视片等任务。
第二十八条 党史编研课题的立项。省、市、县(市、区)委党史研究室除按要求完成中央和上级党史研究室下达的党史编研课题任务还应制订自己的党史编研课题规划实施计划,报党委审批立项,并由有关部门配合支持,逐项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 党史编研工作的协作。党史编研工作要面向社会,与社会各学术单位、实际工作部门及国外学术界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全方位的党史科研网络。
第三十条 党史编研成果的评选与奖励。党史编研成果应列为社会科学系统科研成果的评选范围。各级党史研究室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党史工作者潜心钻研业务,多出高质量、有影响的精品成果。省、市要建立党史成果奖励基金,定期组织评选、奖励党史编研优秀成果。
第三十一条 党史部门应大力加强党史科研信息情报工作,不断改进科研管理办法,努力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六章 党史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共党史是一门史料性、知识性、思想性、理论性、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其内容包括从历史到现实,从理论到实践,从精神文明到物质文明的各个方面,具有资政育人,直接为现实服务的特殊社会功能,是加强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党史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关于党的历史的两个决议为依据,紧密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培养跨世纪的合格干部和“四有”新人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党史宣传教育的内容是:从党的历史角度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策略,党的光辉历史和经验教训,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等,力求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问题。
(一)为普及中共党史宣传教育,各级党校、团校、大中专院校除按照中央和国家颁布的《教育大纲》把中共党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外,应开设中共河北地方史选修课和专题讲座。中、小学校也应把中共河北地方史的简明教材作为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二)对党员干部进行党史教育,要把着眼点放在从历史的角度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光荣传统、优良作风的形成过程和经验教训上,着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理论政策水平和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公仆意识和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及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与坚定性;
(三)对青少年和广大群众进行党史教育的着眼点是思想道德建设。主要进行党的历史知识、党的光荣传统、优良作风和共产党人的远大理想、高尚情操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树立刻苦学习,立志成才,振兴中华、实现“四化”大业的雄心壮志。
第三十五条 党史宣传教育应特别注意引导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史鉴今,学以致用的学风。坚持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问题为中心,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和实际运用,着眼于历史与现实的内在联系,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提高对实际问题的认识与理论思考。
第三十六条 党史宣传教育要针对不同对象和不同读者的特点、文化层次和阅读观赏需求,有计划地编辑出版党史通俗读物和教材,拍摄党史专题资料影视片,以满足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党史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 党史宣传教育需力求科学规范,讲求实效。党史部门除做好经常性的党史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重大庆典、重大事件、重要纪念活动,应及时向党委提出有预见性的建议和准备,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史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省、市要建立党史宣传教育中心。党史教育中心、革命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战争重大战役、战斗纪念设施等是进行党史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党史部门负责审定其陈展内容,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这些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维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当增加党史宣传教育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 党史宣传教育的刊物是开展党史研究、发表党史编研成果、刊登党史宣传教育内容的重要载体。党史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刊方针和舆论导向,使之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光辉历史、优良传统的重要论坛。
第四十条 党史宣传教育作品的同版。为充分发挥党史著作、党史刊物、影视作品资政育人、直接为现实服务的特殊功能,各级新闻出版、文化、影视主管部门积极倡导和扶持党史著作、党史刊物、党史专题系列资料影视作品的创作与出版发行。
第七章 党史队伍建设
第四十一条 党史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一支与党史资料征编、研究和宣传教育相适应的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作风正的工作队伍。
第四十二条 党史部门的干部和职工要努力学习党的历史,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经常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四十三条 党史部门机关党的工作机构负责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进行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史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四条 党史工作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抓好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大局,廉洁勤政,求真务实。党史工作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党史工作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是:
(一)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二)有丰厚的中共党史、中国近现代史、国际共运史等方面的知识;
(三)热爱党史专业工作,发扬志在修史、安于寂寞、潜心钻研、奋发有为、默默奉献的党史工作精神;
(四)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论文撰写和专题资料的编研任务。
第四十五条 党史编研队伍应形成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力量和业务带头人。其具体措施是:
(一)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进修,给中青年骨干压担子,定任务,在实践中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
(二)建立以编研成果奖励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注重提拔使用思想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业务骨干;
(三)不断把学有专长、研有成果、志在修史、安于寂寞、不怕清苦的干部充实到党史工作队伍。
第四十六条 党史部门可根据征编研工作的需要,组织编研人员参加有关社会实践和社会考察,开展学者访问、学术交流。要为党史工作者外出学习、考察、进修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
第八章 党史部门的后勤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 后勤工作是党史征、编、研、宣的重要保障。为逐步改善党史部门干部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八条 党史部门的经费包括正常行政事业费、业务费、专项编研课题费和基本建设费。正常行政事业费和业务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审定列入预算;专项编研课题费和基本建设费,可根据实际需要专项申请,领导审批,由各级财政、计划部门审核安排。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原载地址:http://www.zjkyy.gov.cn/article/20081221/10713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