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2.什么是违反党纪行为?
答:《中国共产党违反党纪的行为就是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3.实施党纪律处分所坚持的原则?
答:(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4.违纪行为的分类?
答:(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4)贪污贿赂行为(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7)失职、渎职行为(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9)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5.党纪与政纪、国法的区别?
答:党纪与政纪、国法是三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党纪是由党制定的,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政纪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国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公民,因此,国法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政纪对担任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更具约束力。
6.什么叫党纪处分其实质是什么?
答:党纪处分是指党的组织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党内违纪行为作出的纪律处罚。其实质是为了保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
7.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
答:(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8.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答:(1)改组(2)解散
9.改组处分适用于什么样的党组织?
答:适用于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10.解散处分适用于什么样的党组织?
答:适用于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
1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上的规定?
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2.留党察看处分分类及最长期限?
答: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3.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对党员权利的规定?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14.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具体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可以从重加重处分的具体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7.党员受到处分期间在使用上的限制?
答:(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8.党员应遵守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内容?
答:“四大纪律”是指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八项要求”是:
(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19.对党的工作人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6个月,按党章要求所做的处理决定?
答: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20.直接经济损失?
答: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党员给予的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的处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的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的行为?
答:(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5)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6)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7)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8)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25.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的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行为:(1)个人经商、办企业;(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26.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的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行为:(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27.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的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行为:(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28.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不准有的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行为:(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3)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4)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5)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29.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的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行为:(1)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2)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3)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4)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5)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30.党组织和党员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答: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以违反党章、《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于违纪案件的查处,使案件查处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均属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31.发案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受到党纪处分?
答:发案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案机关或案件调查组可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令其回避或停职检查,并在案件查清后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一)故意扣压或销毁群众检举控告党员违纪问题的信件,或把检举控告信转给被检举控告人;
(二)对本单位党员的违纪问题应当向上级报告的故意隐瞒不报或已有明显线索而故意不予调查,时间超过3个月;对上级交办的党员违纪案件顶着不办或案件事实查清后故意拖着不结,时间超过6个月;
(三)明知被检查人有违纪问题,而故意歪曲事实,为其说情开脱,袒护包庇;
(四)向被检查人通风报信,故意泄露办案情况;
(五)未经立案机关或案件调查组同意,擅自批准正在被立案检查的党员出境、出国、长期出差,或擅自决定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六)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上级批准的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决定;
(七)对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故意设置障碍、制造困难,或组织反调查。
(八)利用职权指使、威胁知情人不出证、出伪证,指使他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或窝藏、转移赃款赃物;
(九)接受被检查人及其亲属的贿赂或其他好处而对被检查人袒护包庇;
(十)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被检查人挟嫌报复;
(十一)指使、支持被检查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制造事端。
32.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处分?
答: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不适合在纪检机关工作的,应予调离。
(一)接受被检查人及其亲属的宴请、贿赂或其他好处;
(二)向被检查人及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故意泄露办案情况;
(三)对被检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准则》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四)明知被检查人有违纪问题,而对其袒护包庇;
(五)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六)利用办案之机对被检查人及其亲属敲诈勒索;
(七)利用办案之机对被检查人挟嫌报复,制造冤假错案。
33.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的党纪处分?
答: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34.在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的党纪处分?
答: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35.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的党纪处分?
答: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36.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的党纪处分?
答: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巾,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
37.什么是受贿错误?
答: 受贿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38.受贿的主要表现形式?
答: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在建筑工程领域,利用掌握工程承发包、招投标权力之便,收受包工头钱物或者报销私人费用等,并为其谋利;在土地征用、批租中,收受有关人员钱物并为其谋利;在毕业生分配、人事调动、干部提拔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好处,收受对方钱物;在信贷、资金拆借中为他人提供方便,收受对方财物;在执法检查中,接受被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辛苦费”、财物或报销私人费用等;在产品销售中收受业务单位有关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好处费”、“拜年费”、“礼仪”储蓄存单等;在企业改制中,故意将工厂或设备以低价卖给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受对方所进钱物等等。
39.根据受贿数额,对犯受贿错误的党员干部应给予的党纪处分?
答:受贿数额不满2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受贿数额虽不满5000元,但依法判主刑的,一律开除党籍;因受贿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退、离休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在经济来往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对受贿数额已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0.什么是贪污错误?
答: 贪污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1.贪污错误的表现?
答: 现实生活中,贪污错误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伪造发票虚报冒领或虚造职工工资名册占有公款;在资金拆借中,私开收据收取利息不入帐占为已有,或公款私存将利息窃为已有;采用重复使用票据、收款后少付票据等手段侵吞公款;财会人员和金融系统人员利用计算机直接贪污公款等。
42.对犯贪污错误的党员应给予的党纪处分?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它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2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规定,贪污数额虽不满5000元,但依法被判处主刑的,一律开除党籍。
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两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根据个人所得额及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贪污的总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贪污中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额数处分。
贪污数额已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3.什么是挪用公款错误?
答: 挪用公款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该错误的行为人,其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有的是为了资助他人等等,但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公款挪作私用,即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44.挪用公款错误的主要表现?
答:财务人员和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经手公款之便,将公款用于炒股、炒期货等经营活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归还债款;利用职务之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应收款讨回后,不入帐,归自己使用;未经合法批准,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用于个人建房、买房、装修住房;利用主管或经手公款之便,挪用公款到有关企业入股等等。
45.对挪用公款错误的党员应给予的党纪处分?
答: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挪用企业资金不退还的,以侵占论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6.什么是非法占有错误?
答:非法占有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营的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的行为。
47.非法占有错误的具体表现?
答: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占有错误的具体表现有四种:一是直接无偿占有的方式,如某乡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占有该乡某企业的财物;二是购买物品时,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例如某县长接受本县施工队出工出料为自己修住房,用料和用工计价值3万多元,个人只付了5000元,该县长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占有错误;三是占用劳动力,象征性地付一些报酬;四是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如某乡镇干部将本人手机费、餐费到下属单位报销。
48.对犯非法占有错误的党员应给予的党纪处分?
答:利用职务之便,以无偿占有或购买物品时象征性的只付少量现金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9.什么是经商办企业错误?
答: 经商办企业错误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行为。
50.经商办企业错误的具体表现?
答:现实生活中,经商办企业错误表现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或为亲友办企业谋利益。一是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二是家属出面,实际是党员干部本人经商办企业;三是利用职权,为亲属或亲友提供人力、物资、资金、设备或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四是党政机关用公款、贷款以及以各种名义自筹资金(包括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公司)、与群众合办企业(公司),或者向企业(公司)投资入股等等。
51.对犯经商办企业错误的党员应给予的党纪处分?
答:党的纪律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经商办企业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已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2.什么是赌博错误?
答:赌博错误,是指以财务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赌博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它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腐蚀人们的灵魂,诱发其他犯罪活动,对全社会的稳定具有严重的破坏作用。
53.对犯赌博错误的党员应给予的党纪处分?
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影响生活、工作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极少数共产党员在国外、境外参与赌博活动的,必须从重处分。
5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受到的党纪处分?
答: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5.犯有失职、渎职错误的党员干部应受到的党纪处分?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6.共产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的,应受到的党纪处分?
答: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7.什么是党的政治纪律?
答:党的政治纪律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党的各
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58.党的政治纪律的任务?
答:党的政治纪律的任务是: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
员的政治活动,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全党在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和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目标的实现。
59.什么是党的组织、人事纪律?
答:党的组织、人事纪律是指党章、准则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受《党纪处分条例》保护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的原则、规定和制度的统称。
60.什么是财经纪律?
答:财经纪律是党和国家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全民与集体、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财经制度,它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61.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受到的处分?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62.什么是索贿错误?
答:索贿错误是指受贿人采取公开或暗示的强制手段,主动要求对方提供并接受对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3.什么是行贿错误?
答:行贿错误是指为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而非法付给财物的行为。
64.什么是失职错误?
答:失职错误是指在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集体
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65.什么是直接责任者?
答: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所谓不履行职责,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职责,对应该履行的职责拒绝履行;二是放弃履行职责,对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去履行;三是擅自离开职守,在执行任务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也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未尽职责,即履行职责有误或者不得力;二是逾越职权,在执行任务活动中,超越自己的权限;三是滥用职权,即无限制地胡乱使用自己的职权。
66.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者?
答: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67.什么是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68.对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纪律处分有哪些规定?
答:对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党纪处分主要包括:(1)共产党员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骗取的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3)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群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4)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6)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或加重处分。(7)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8)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9)犯通奸错误的,一般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加重处分。(10)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11)与直系血亲发生性关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